济南:特定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都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特定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超龄人员:
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
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
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家政服务人员: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经过确认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停止用工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温馨提示
1、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工伤复发的待遇。
3、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4、因工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在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5、特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规定分别为特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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