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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蚌埠市部分生育医保待遇本月调整啦!

2024-08-20 13:35 · 蚌埠医保 · 339人阅读

  为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市医保局积极落实省医保支持积极生育系列措施。自8月1日起,调整部分生育医保待遇,保障妇女同胞生育权益。

1、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享受生育补助金

  2024年8月1日起(以分娩日期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生育医疗费发生之月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不含补缴)满6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申报途径:

  方式一:网上申报 搜索“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选择“业务办理”模块中“生育保险”,进入后选择“生育津贴申报”(也可通过关注“蚌埠医保”公众号,右下角医保大厅—网上办事进行申报)。

  方式二:窗口申请 参保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申报材料:参保女职工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出院记录(医院盖章)、代办人身份证件。

2、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同步代缴,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生育的女职工,与参保地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计发。

  申报途径:

  方式一:网上申报 微信搜索“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选择“业务办理”模块中“生育保险”,进入后选择“生育津贴申报”(也可通过关注“蚌埠医保”公众号,右下角医保大厅-网上办事进行申报)。

  方式二:窗口申请 参保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方式三:免申即享 按照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率缴费且在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女职工,无需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直接获取生育结算相关信息,完成生育津贴待遇核定。

  申报材料:参保女职工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登记凭证(盖章有效)、出院记录(医院盖章)、代办人身份证件。

3、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

  2024年8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

  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分娩时有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申报途径:市域内住院生育即时结算;异地生育原则上于次年 6月30日前,特殊情况下可延期至次年12月31日,至参保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定额补助,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参保人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住院发票(医院盖章)、出院记录(医院盖章)、代办人身份证件。

温馨提示

  1.本市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急诊、抢救等情况除外);

  2.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在生育待遇申报时,提供异地医保参保缴费明细。

  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截止次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5.参保女职工当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分娩一次性补助等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 费的,须按规定补齐相关费用,连续缴费月数从正常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女职工发生的有关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7.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个人参保状态发生变化,发生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或更换用人单位的,在3个月(含)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齐中断期间费用的,可视同为连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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