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增发17.15万元,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待遇调标工作全面完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事关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8号令)、《关于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44号)要求,巴彦淖尔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作为,快速行动,于8月30日全面完成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待遇调标工作。
本次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涨幅5%,具体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发放标准由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提高至百分之九十五,金额由1782元提高至1881元;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由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五,金额由1584元提高至1683元。此次调整惠及1732人,月增发17.15万元。
下一步,我市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读,依托业务信息系统,持续优化“免申即享”暖心服务,切实发挥好政策红利,增加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和就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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