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宜宾市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记者9月29日从宜宾市医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本次优化调整坚持顺应省级统筹导向、城乡政策一体推进、合理提高保障水平三大原则,主要内容体现在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两大方面。
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方面,对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为: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生育医疗费上,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在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方面,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生育医疗费方面,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发布的优惠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市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终止妊娠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均已实现“一站式”联网结算。如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产前检查在终止妊娠和生育时直接联网结算。因“医疗费用不足”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联网结算,需要手工报销产前检查时,则需在终止妊娠和生育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其住院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出院时间计算,在10月1日及之后出院的,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此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方式上,除产前检查为定额报销外,生育医疗费用、终止妊娠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均为限额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据实支付。有用人单位且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果其配偶未在任何单位就业且未参加两项保险(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生育期间的正常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宜宾融媒记者 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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