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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缴纳了!

2024-10-08 14:18 ·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 2309人阅读

我市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已经开始,为切实维护群众参保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间办理参保缴费的,按《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模式,标准为10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均财政补助为670元。

三、缴费渠道

(一)银行代收。通过天府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手机APP相应模块缴费,详询各银行服务热线。

(二)电子税务局缴费。关注并进入“达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查询缴费—社保缴费”,选择“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点击“缴费”,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缴费。

(三)微信缴费。进入微信首页,依次点击“我—服务—城市服务—四川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缴费。

(四)支付宝缴费。进入支付宝首页,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缴费。

(五)缴费人未能通过上述渠道正常办理缴费业务的,可到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缴费。

四、特殊群体资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二)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年,个人缴纳100元/人/年。

(三)2024年6月20日以后出生,并在达州市登记落户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生当年度个人缴费由户籍地所在县(市、区)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参保登记,或在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四川医保APP)进行线上办理。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保。

(二)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三)不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请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服务窗口或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四川医保APP)办理暂停参保业务。

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须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及医疗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规定。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

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生育医疗、单行支付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报销等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报销限额为18万元。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相应待遇,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一)住院就医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金额后,按比例报销。

1.起付标准。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降低后的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5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90%,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

(二)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报销70%,个人承担30%,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20元。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将诊断明确,主要依赖药物在门诊长期治疗的29种疾病(具体见下表),纳入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治疗该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年度支付限额内按60%报销。将病情稳定后,可在门诊治疗的20种疾病(具体见下表),纳入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治疗该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支付。

(四)“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但未达到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按90%比例报销,每名患者年度最高报销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最高报销500元。

“两病”患者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执行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待遇。

(五)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内生育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顺产一次性定额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0元;

剖宫产一次性定额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300元;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原支付基础上增加1000元;有合并症者,增加700元。

参保居民因其他疾病须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规定报销,不再享受限额报销。

(六)单行支付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待遇

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60%。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或胃肠间质瘤发生的络氨酸激酶抑制剂(尼洛替尼、舒尼替尼、瑞戈非尼、达沙替尼、伊马替尼)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比例报销。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超过14502元(每年动态调整)的部分,分段累进报销。14502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按60%报销;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按65%报销;10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不设封顶线。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倾斜支付政策。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超过7251元部分,分段累进报销,7251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按65%报销;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按70%报销;10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报销,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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