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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镇江公积金再发新政

2024-10-11 11:15 · 镇江住房公积金 · 317人阅读

为进一步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9月29日,市公积金中心出台《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对我市部分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购房者和租房者均可受益。通知自10月8日起执行。

此次新政共涉及四大变化,具体如下:

变化一:扩大加装电梯支持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职工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均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新政加大了对老旧住宅改造的力度,支持自住住房的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扩大提取范围并取消了首次加装电梯的限制条件。

变化二:支持职工在实际工作地租房提取公积金

为帮助缴存人减轻租房负担,本轮新政加大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将原政策中无自有住房范围由全市优化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划划分的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划为镇江市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

例:职工在丹阳工作,职工(或配偶)在市区有房,在丹阳无房且租赁的,原政策无法以“租房”名义提取公积金,优化后可提取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变化三: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缴存家庭的贷款额度

此次新政明确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的租房提取金额可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家庭公积金可贷额度。

例:某已婚(单孩)职工缴存年限超过2年,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为3万元,原政策租房提取金额不计入个人账户余额计算可贷金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职工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2倍,即36万元,优化后,如贷款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的租房提取金额为2万元,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后,其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增加24万元。

变化四:明确“农村宅基地”不计入公积金使用时的房屋套数

为扩大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明确缴存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使用时的房屋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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