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东莞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稳岗返还条件:
我省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稳岗返还金额: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
参保单位划型:
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本划型办法仅适用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各参保单位不得以此作为享受其他政策的依据。
经办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行“免申即享”。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2024年12月31日前均可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享受条件、资金申领分配使用、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等,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贯彻实施。
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组织实施:
稳岗返还统一归口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发放。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凭符合条件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
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机关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对既无对公账户,也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通知其限期提供银行账号;
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切实防范基全风险
我省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符合政策实施条件。
各地要根据政策实施和基金支出情况做好请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
要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
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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