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
近日,长春市发布了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产前检查医疗保障
提高产前检查支付标准,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含计划生育)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二、强化住院分娩医疗保障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等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上述费用生育保险按50%比例支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范围。未执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按原政策执行。
女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含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等医疗费用),其他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分别按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纳入DRG支付范围。未执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按普通住院执行。
三、强化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等手术,以及上述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其他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变,按原政策执行。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news/70133.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