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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问答

2024-11-08 10:38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69人阅读

1.问: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职工购买或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及配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②职工及配偶均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④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⑤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⑥已按有关规定支付首付款;

⑦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2.问:职工存在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①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

②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③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④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有呆账记录的;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近60个月内因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3.问: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还贷能力、房屋价格、贷款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余额倍数四个因素综合核定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上述四个因素分别计算出一个数值,其中的最小值即为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

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

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职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5%,首付款不低于房价15%。

购存量住房(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房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房价与房屋补偿价的差价。

③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本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即120万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④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贷款额度计算根据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抹零。

4.问: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目前,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775%和3.325%。

5.问:公积金贷款最长能贷多少年?

答: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两方面条件:

①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存量住房(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②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6.问:公积金贷款有哪些还款方式?

答: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7.问:在外地缴存的职工可以在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吗?

答: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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