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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哪些一次性待遇?

2024-11-13 11:57 · 南京社保 · 204人阅读

参保职工若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能享受哪些一次性待遇呢?这些待遇又是如何计发的呢......下图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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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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