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调整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广元市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①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7个月以下(孕28周)终止妊娠700元;生育1000元。
2. 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7个月(孕28周)以下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广元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②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400元。
2. 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7个月以下(孕28周)终止妊娠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
③费用结算政策
1.限额支付指本次发生的生育医疗总费用,扣除自费费用、超限价自付、乙类诊疗项目先行自付后(药品不分甲乙类),在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标准内,不设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由统筹(生育)基金据实支付。
2.本地参保人员到市外就医人员,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待遇按市内标准执行。
3.住院分娩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结算,未调整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原政策执行。
④特殊情况处理
怀孕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调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转院到市外就医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每次1500元(不区分住院医院级别),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和按规定转诊转院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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