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商转公”贷款业务服务指南
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受理范围
本市缴存职工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同时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2.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按揭贷款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且产权清晰,且无该笔按揭贷款的逾期还款记录。
3.原商业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条件为已取得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含直转)贷款。
5.原商业贷款房屋为联名购买的(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不能办理“商转公”(含直转)贷款。
6.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西宁地区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不包括别墅、公寓(商业)、小产权房(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7.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8.借款人及配偶,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二、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一份(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和购房地以家庭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含未成年子女)。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不动产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发票。
三、办理程序
1.中心预审。
2.结清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注销原抵押登记。
3.受委托银行受理。
4.中心复核、审批。
5.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6.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7.中心发放贷款。
8.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9.结清贷款。
四、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借款人及配偶存在以下情况的,
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尚存在为他人担保行为的。
2.个人信用报告中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3.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10期(含)以上的逾期行为。
4.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
5.尚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存在以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行为,被中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7.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诉讼或仲裁,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8.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9.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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