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实施!事关参保和津贴→
注意啦!事关参保和津贴
这两项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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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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