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完善急性职业病工伤医疗待遇
近日,重庆市为进一步加强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工医疗救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重庆市实际,出台了急性职业病工伤医疗待遇政策。
政策规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事故伤害备案,并根据职工遭受急性职业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经诊断或鉴定为急性职业病,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最初遭受急性职业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政策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急性职业病诊断时,对经确诊的急性职业病,应当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职工遭受急性职业病伤害的最初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对职业病伤害的最初时间予以载明。
同时,政策还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急性职业病救治所需的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已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可参照该政策执行。此外,还公布了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高温中暑等32种急性职业病名列其中。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卢伟 袁秀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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