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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已调整

2025-01-06 13:37 · 南京社保 · 182人阅读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50号)文件精神,自2025年1月1日起,我省开展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工作。

什么是费率浮动调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在基准费率之上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周期的浮动费率。

指标计算周期

本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指标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费率执行周期

调整后的浮动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本次执行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

注: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某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注: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

哪些单位的费率可以下浮?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合上述规定的下浮条件,但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哪些单位的费率将上浮?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哪些单位的费率不浮动?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属于上浮或下浮情形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对本次浮动费率有异议的,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书面申请。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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