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未就业配偶市内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现场结算啦!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更优质、便捷的就医服务体验,我市以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原则,先后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改造工作,现市内具备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大部分完成改造,东莞生育保险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在市内生育就医时,由既往需要参保人自费垫付生育费用后到医保经办窗口进行零星报销,转变为出院时即可在医疗机构直接现场结算的模式,实现了参保人“零垫资”、“零跑腿”。
一、可现场结算医院
市内已经做好接口改造的定点医疗机构(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详情)。
市外医院生育就医的不支持现场结算,需分娩结束后预约至市内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一次性办理零星报销。
二、可现场结算对象
在东莞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就医。
未就业配偶要求在本市及市外均未就业,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同一孕次、同一计划生育手术过程未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过相关待遇。
三、可现场结算的生育类型
生育门诊、计划生育门诊、生育住院、计划生育住院以及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其中生育门诊现场结算的前提是已办理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且在选定医院进行产前检查。
四、现场结算需提供哪些材料
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
1.《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2.诊断证明复印件;
3.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复印件;
4.未就业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注:目前仅支持已做好改造的医院现场办理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定点手续,其他仍需预约前往市内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门诊结算:
1.检查或化验申请单、门诊病历;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3.未就业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4.结婚证。
住院结算:
1.《东莞市社会保险住院情况核实及自费项目签字单》第二联(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2.《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3.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出院通知书原件;
5.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复印件;
6.转院诊治申请表(限医疗类别为“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提供);
7.未就业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8.结婚证复印件。
注:使用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
五、现场结算办理地点
门诊:医院门诊收费处
住院:医院住院收费处
六、注意事项
(一)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故现场结算只针对生育类型,对普通门诊、医疗住院、门诊特定病种等不适用。
(二)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生效后,生育保险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在已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方可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现场直接结算。
(三)未选定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生效后在已选定的定点医院外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对已办理产检选点,但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式开展前,已经在该医院发生但未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待分娩结束后预约至市内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零星报销;直接结算工作正式开展后产生的产检费用可按规定在医院现场结算。
(五)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未享受过相关待遇的,原则优先以自己居民医保身份现场结算享受相关待遇,也可选择以未就业配偶身份同步享受待遇,但两者不重复享受。例如,生育就医人员在市内参加城乡居民,并以该身份报销了产检费用,则后续产检和生育住院均应使用城乡居民身份报销,不能再用未就业配偶身份报销;反之同理。
(六)未就业配偶待遇标准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执行,两者待遇标准一致,但未就业配偶报销是依托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身份享受待遇,报销金额计入参保人年度支付限额,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未享受过相关待遇的,建议优先以自己居民医保身份现场结算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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