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这几种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必看!-社百网(社保100)

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快讯 > 广东:这几种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必看!

广东:这几种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必看!

2025-01-23 16:08 · 广东社保 · 701人阅读

不同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该怎么认定?计算方法又是什么?赶快收藏起来吧!

我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和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

若您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您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在国家政策层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在广东省政策层面,《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相关政策链接

《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网址: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1295146.html

扫码查看原文

我原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来离开了原单位,我在机关事业单位期间的工作经历能否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若您属于原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下同),只有在《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可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若您属于原外省机关事业单位、驻广东省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有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可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在具体政策规定上,对于原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原外省机关事业单位、驻广东省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离开外省机关事业单位、驻我省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按《通知》第二条(二)、(三)及第三条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政策链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1/29/content/post_3584662.html

扫码查看原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3666356.html

扫码查看原文

我原来在单位做临时工,后来被招为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我做临时工期间的工作经历能否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若您在原单位属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您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在具体政策规定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工作和便利用户的原则,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

相关政策链接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311.html

扫码查看原文

我原来在单位工作,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后来离开了,我的工作经历能否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若您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您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已经离开原企业,不具备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身份,则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身份条件,因此离开前的工作经历不能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在具体政策规定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相关政策链接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网址: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311.html

扫码查看原文

我是女性,和现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我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领取养老待遇时间?

您的工作岗位属于单位和职工之间协商确定事项,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退休前岗位信息确定发放基本养老金时间。

在具体政策规定上,《广东省劳动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对于合同记载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政策链接

《广东省劳动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址: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034581.html

扫码查看原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网址: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1295146.html

扫码查看原文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news/73899.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