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事关内蒙古医保预付金
日前,为进一步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二级及以上有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预付金条件及标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付条件。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预付程序
预付程序。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
预付金收回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预付金管理和核算
预付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预付金监督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预付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范围。
总 监 制:李 亮 刘文静
监 制:谭艳丽
责任 编辑:李智欣
编 辑:马玉香
来 源:奔腾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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