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公积金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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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3.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被冻结;
4.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同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同笔商业贷款本息;
5.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该住房需在缴存人本人户籍地;
(2)该住房在缴存人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三、提取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一类借记卡。
(二)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商转公贷款同笔商业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
3.公积金贷款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提取频次
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五、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
温馨提示
非本市的公积金贷款,在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可参照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情形,“先还后提”报销提取。
咨询热线:0573-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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