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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南宁公积金贷款有新规

2025-02-18 11:54 · 广西日报 · 139人阅读

4月1日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施行,有效期5年。新修订的版本有哪些变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套数认定政策、配售型保障住房贷款的政策、最高贷款额度的政策都是调整后的亮点。

亮点一:套数认定 跨城区算首套

据了解,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建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和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建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解读案例:

职工小黄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有一套住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小黄打算再购买一套青秀区的新建商品房来改善住房条件。4月1日后,小黄的情况便可按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亮点二:配售型保障住房也可贷款

抵押物尚不能在购建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担保,或发生危及贷款偿还或抵押物处置情形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经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以保障性住房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和回购相关规定对抵押的保障性住房予以回购并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

解读:

根据国务院、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确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售)房单位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人结清贷款。南宁市目前推出了配售型保障住房,该类住房比市场价便宜,但购房者不能上市交易,如果经济条件改善想换房,须将房屋退还。这也意味着购买配售型保障房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亮点三:综合限额标准取最低值确定可贷额度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限额标准。包括:

不得高于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乘以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所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不得高于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价款(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的核查方式和认定标准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具体确定);

不得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情况、收入负债状况、信用状况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的贷款金额;

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解读案例:

上文中提到的小黄若要购买房子,虽然按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申请80万,但可贷额度须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若小黄只交了一年公积金,账户余额很少,那么,他的贷款金额将达不到最高金额。

广西云-南国早报记者 李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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