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镇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执行新标准
金山网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相关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镇江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已执行新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自2025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诊查费、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38元/次、50元/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仍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确因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等因素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时,应事先向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12个月,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6个月。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需求的,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未申请或备案之前发生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通过治疗、康复、补偿“三位一体”,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管理规程和待遇标准,严把各项待遇支付审核关,持续提升智能监控能力,加强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及时发布工伤医疗政策信息,确保按规定及时准确支付,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和获得感满意度。(通讯员 王翔 金山网记者 董礼)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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