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哪些待遇可以同时领取?哪些不能?
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很多。当工伤达到一定的伤残级别,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工伤人员自身的待遇,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还包括因工死亡人员遗属失去经济来源后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问题来了!
享受长期待遇的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工亡人员遗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来的这些待遇还能领取吗?
一、伤残津贴与养老金不能同时领取
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为因工致残且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一种长期待遇,旨在弥补其因工伤导致的收入损失。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确定。
伤残津贴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工伤职工: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可见,原来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伤残津贴就不能再领取的了。但二者比较如果基本养老金覆盖不了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可以与养老金同时领取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工伤职工支付因生活自理能力受限而产生的护理费用。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来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待遇不受影响,仍然可以继续领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支付。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30%支付。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职工养老金不能同时领取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亲属本人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则不属于“被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不能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有种情况是申领养老金之前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到可以领取职工养老金待遇了,就不能再领取抚恤金了。
四、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法律规定是这样:
那么,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可见,两者只能选取在养老保险或在工伤保险领取其中一种,不能同时领取。
特别说明一下!
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的,他们的待遇处理跟工伤保险的待遇关系处理也是一样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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