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保外出就医政策出台 4月1日起执行!
2月26日,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出就医相关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案管理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申请备案时,参保人员应按照实际情况提供有效的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异地工作认定材料,具体材料参照最新版《江苏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要求。
如办理材料不全,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可容缺受理,允许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承诺制备案,并告知承诺事项,备案完成后,参保人可按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采用承诺制备案的参保人员,应在15日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补齐材料后医保经办机构将本次备案类型修改为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备案起始日期从承诺制备案申请之日起计算(如证明材料生效日期在申请日之后,则备案起始日期为证明材料生效日期),参保人员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因备案类型不同引起报销待遇差异的,可至原就医的定点医药机构办理退费重新结算,也可至我市医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报销比例差额部分。
未在15日内补齐有效证明材料的,本次备案期间的费用按照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政策待遇结算,且之后无法再申请承诺制备案。
2025年1月1日前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承诺制备案的参保人员,2025年6月30日前补齐有效证明材料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认定材料的有效期维护备案信息;未补齐有效证明材料的,备案有效期在2025年6月30日(含)之前的,维持原备案信息不变,备案有效期超过2025年6月30日的,备案结束日期统一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供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异地转诊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由就医地医疗机构上传急诊标志即可直接结算。
待遇水平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的,在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的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相同的报销待遇。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备案的,或者办理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的参保人员转诊备案至非长期异地居住看病就医的,在转诊备案的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下:
1.职工医保
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在本市相同。转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100元,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与在本市就医相同。报销比例分别为:
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65%,退休人员基于上述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
门诊特殊病:基本医保90%,大病统筹95%。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转诊住院:基本医保88%,退休人员基于上述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大病统筹95%。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10万元65%;10万元以上75%。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至10万元75%;10万元以上85%。
2.居民医保
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在本市相同。转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100元,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与在本市就医相同。报销比例分别为:
门诊慢性病:45%。
高血压、糖尿病专项保障待遇: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5%。
门诊特殊病:70%。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转诊住院:61%。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10万元55%;10万元以上65%。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至10万元65%;10万元以上75%。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旅游、探亲等原因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的,报销待遇与在本市相同。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未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转诊备案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或者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在非备案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门诊、住院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上述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待遇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职工医保大病统筹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注:文中未提到的医疗类别,外出就医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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