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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开展“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

2025-03-03 11:20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717人阅读

2月28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的公告》,于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开展“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由市公积金中心对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贴,具体详见《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商转公”贷款贴息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试行)》,结合中心管理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定义

“商转公”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贴。

二、申请对象

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

三、申请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贴息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

(三)申请人为商业贷款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四)申请时商业贷款未逾期;

(五)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位于贵阳贵安,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四、贴息方式

贴息方式为报账制。申请人按年申请贴息,中心在贴息期内(不超过12个月)向申请人补贴利息差。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为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逐月给予补贴;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为非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在贴息协议生效的第13个月一次性给予补贴。

五、贴息额度

贴息额度不得超过本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商业贷款余额;

(三)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总房款的80%。

六、贴息标准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减30个基点(即BP)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具体按如下规则确定:

(一)商业贷款利率低于LPR-30BP的,按实际执行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进行计算;商业贷款利率高于LPR-30BP(含)的,按LPR-30BP的相应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进行计算。

利率定价方式为LPR浮动利率的,以申请人实际执行的LPR为准;利率定价方式为基准利率或执行固定利率的,以申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LPR为准。

(二)应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申请时本市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确定。

七、贴息金额

月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贴息金额 =纳入贴息的商业贷款利息/商业贷款利率×补贴利率差

(一)纳入贴息的商业贷款利息=商业贷款实还利息×(申请时核定的贴息额度/申请时商业贷款余额)

其中,商业贷款实还利息不包括逾期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商业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按申请人与贷款银行约定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计算当期贴息金额的商业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为准,不分段计算。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如遇利率调整,计算当期贴息金额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为准,不分段计算。

八、所需材料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情形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为贵州省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3.商业贷款银行为非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业贷款余额清单原件(须有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利率定价方式、贷款利率、当前执行利率、剩余贷款期限、剩余贷款本金、还款状态等);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表、委托书等材料,可前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商业贷款主借款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贴息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如原商业贷款银行为非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的,可向任一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受理及审核。银行及中心参照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审批规定完成受理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签订贴息协议。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中心签订贴息协议。协议生效后,中心将贴息资金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

十、贴息管理

(一)申请人有多笔未还清商业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贷款申请贴息。

(二)贴息期间,视为已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心不再受理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如有公积金贷款需求的,须先终止贴息。

(三)贴息期间,如遇商业贷款利率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暂停贴息。

(四)贴息期间,申请人商业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发生调整或需变更贴息资金收款账户的,应及时持相应变更资料到贷款贴息受理银行办理信息变更。

其中,利率定价方式由LPR浮动利率调整为固定利率的,月贴息金额的计算以办理信息变更时前一工作日LPR为准。

(五)贴息期间,如遇国家、省、市调整商业贷款利率相关政策,中心将调整相应贴息标准,并将调整情况公告申请人。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为非中心受委托银行的,申请人应于协议生效的第13个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贴息期内还款情况证明材料至原贴息申请银行办理贴息。

还款情况证明材料应包括每个月的还款本金、利息(未按期还款的需注明逾期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剩余贷款本金、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浮动利率的,需注明LPR加、减点数)等。

(七)如有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中心有权终止补贴利息并依法追偿全部贴息款项。

(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终止贴息的,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申请贴息。

十一、本方案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及中心管理需要,适时优化、调整或废止。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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