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那么,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究竟是如何确定的?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病残津贴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病残津贴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病残津贴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病残津贴待遇。
举个例子
①户籍地成都,在上海累计缴费11年,然后又在北京累计缴费12年,现在广州累计缴费5年,待遇领取地为北京,即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方。
②户籍地成都,曾在杭州、武汉参保,但累计缴费都不满10年,待遇领取地为成都,即回到户籍所在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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