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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社会保险咨询台|工伤医疗费还有个人负担部分吗

2025-03-12 10:14 · 水母网 · 155人阅读

咨询: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的遗属待遇都包含什么?

答复: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享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退休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抚恤金的标准以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计算过程中使用的“最高发放月数”的确定方法: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最高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最高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最高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最高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为24个月。

咨询:发生工伤以后,为什么工伤医疗费还有个人负担部分?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超出工伤保险“三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的相关费用,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未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同意的,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负责。

张孙小娱 佘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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