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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5-03-17 18:05 ·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23人阅读

近日,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提取适用范围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梧州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业务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非要件,共享数据无法核实时需提供,原件)。

2.《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资料(认购材料应明确有房屋总价款、首付款、贷款金额等信息)、已交房款凭证(指含定金等收款收据;预售商品房的,须提交已交房款上传资金监管系统的截图材料)、现售证明(现售商品房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售房企业公章)、《承诺书》、《委托书》。

3.《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

业务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购房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资料、已交房款凭证(含定金)、现售证明(现售商品房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售房企业公章)、《承诺书》(由售房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购房人需本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业务。

2.初审确认提取金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审核确定可提取金额;购房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不足额支付《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材料约定首付金额的,购房人需补足差额部分的首付款,购房人补足差额部分首付款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给购房人;审核确定可提取金额至提取资金支付期间,购房人不能以其他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房人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至售房企业,售房企业应为购房人网签购房合同,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后购房人或售房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录我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核查到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后,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售房企业账户(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售房企业收款账户)。

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支付条款约定的首付金额,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至少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其他事项

1.转入售房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承诺书约定售房企业无权转付给购房人。

2.申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将自动终止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

3.若发生退房行为,或者购房合同撤销、解除、购房合同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购房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售房企业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

4.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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