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参保群众零星报销及医保费用申报时限最新政策→
按照医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和医保结算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参保群众医保费用零星报销行为,近日,商洛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发布关于参保群众医保费用零星报销及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申报时限的告知书,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是医保直接结算范围要求。参保群众在市内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必须在定点医药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同时,我省已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10个病种跨省、省内直接结算,享受以上病种待遇的慢病患者,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购药费用请选择就医地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是市外待遇零星报销规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因参保群众异地享受医保待遇时,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的医疗费用,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须在次年3月底前申报并结算,逾期未申报结算的视为自动放弃。如2024年医疗保险业务需零星报销(含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大病、医疗救助等)的,务必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递交至参保地政务大厅业务窗口。
三是定点机构费用申报时限。为更好赋能医药机构发展,加快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月结算进度,按照国家医保局结算改革的新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对2024年度“应付未付”费用全面梳理,务必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同时,2025年原则上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次月底前须完成上月所有医药费用的申报工作,逾期未报送的,造成的损失由各相关机构负责。
来源:商洛医保微信公众号
编辑:史岚晨 责任编辑:田芊
审核:孙黄荣 签发:张永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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