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贷款、提取!桂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调整
3月18日,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桂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调整了三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政策一: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解读:
《通知》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住房、棚户区改造的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将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降至15%,进一步加大了对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
政策二:
缴存人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超过两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且不超过购建房行为满两年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解读:
购建房行为发生之日至《通知》发布之日未满两年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部分),申请时间超过两年的,提取额度由“至购房合同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调整为“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且不超过购建房行为满两年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助于增加缴存人购房提取额度,进一步支持其购房需求,减轻家庭负担。
购建房行为发生之日至《通知》发布之日已满两年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提取额度为“至购房合同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以“公积金付首付”形式支付购房款的,不计提取次数,支付金额计入提取额度。购建房时间的认定标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购买二手房、法拍房的,按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购买单位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保障性住房的,按购房票据日期;购买公有住房的,按取得公有住房出具评估表或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日期;建造自住住房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时间。
政策三:
缴存人家庭在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基础上,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偿还第二套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90%后,暂停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申请。
解读:
将缴存人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由原来“允许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中一套的住房贷款”调整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偿还第二套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有助于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已购置改善性住房家庭的还贷压力。
第二套住房贷款提取额从政策发布之日起算,包括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缴存人需到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须先办理按月对冲业务后再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办理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需取消约定划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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