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必知的5个权益,速来抄作业!

工伤后必知的5个权益说明书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敲重点: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二、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温馨提示: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次月起按月享受,每年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温馨提示:
职工因工致残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继续按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如下:
五、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news/75972.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