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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漳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2025-04-01 14:06 · 漳州人社 · 905人阅读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调整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市本级、各县(区)将同步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

  此次调整,在市本级、芗城区、龙文区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764元/月提升至1975.5元/月;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629元/月提升至1840.5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增加211.5元,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民生促稳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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