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主要有两类:
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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