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辽宁医保有重要变化!

4月8日
指尖新闻、沈报全媒体记者
从辽宁省医保局获悉
《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简称《细则》)
目前已正式生效施行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全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对违规的责任人采用记分管理,将监管触角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具体责任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能有效遏制医保基金滥用现象。”辽宁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的医保相关人员才可以按规定获得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同时,也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这里的医保相关人员,《细则》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一类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关于记分管理,《细则》用两大章节来阐述记分规则和记分处罚。
根据责任程度,将记分规则分出1-3、4-6、7-9以及10-12四个情形层级,它们即与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严重程度依次对应,同时,也与记分处罚方式对应。在确定责任认定上,医疗保障部门会全面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性质、涉及医保基金金额,以及医保相关人员数量、责任大小等因素,对涉及医保基金金额较高、性质较恶劣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记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会对涉及医保相关人员的责任作出认定;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后,会对涉及医保相关人员的责任作出认定。经办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后的责任认定信息,再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分。
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负有责任的医保相关人员存在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当记分达到9-11分,暂停医保相关人员支付资格。累计达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医保相关人员的记分,跨机构跨区域累加,记分信息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全国通用。
关于记分处罚,并不是一罚定终身,医保相关人员通过积极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记分修复。具体修复途径,《细则》明确规定,包括线上线下学习培训、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以及参与医保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来源:指尖新闻、沈报全媒体记者李靖采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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