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一)

01、什么是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
答: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是为解决参保人因患慢性病或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门诊保障制度,实行病种准入和定点医疗管理。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经医保部门审核取得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后,需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02、参保职工门诊慢特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报销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5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70%。
03、参保居民门诊慢特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0%、65%、6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90%、85%、80%。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在社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患精神病门诊慢特病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
04、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如下: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药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200元、500元、800元。
居民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如下:
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200元、500元、800元。2020年1月起,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青岛)、解放军971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0元。
参保人门诊慢特病治疗的,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慢特病取消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白血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的门诊慢特病患者,一个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先统筹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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