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 纳入天津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市人社局5月2日发布《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在参保登记方面,应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职工和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在缴费及待遇方面,应按照“统账结合”参保模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生育保险等费用。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在经办管理方面,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登记、异地就医安置登记、转诊转院登记、垫付医疗费报销和妊娠登记等社会保险业务,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由天津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统一经办。
该《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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