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及20万人!梅州养老保险扶贫帮困通知印发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残联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兜底功能,确保特困群体“老有所养”,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据了解,此项工作预计受惠人数近20万人。
《通知》规定,残联部门管理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扶贫部门管理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纳入扶贫帮困对象范围,由各县(市、区)扶贫帮困对象的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扶贫帮困对象统计时点为代缴费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代缴费年限不超过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对同时符合多个扶贫帮困对象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残联部门管理、扶贫部门管理、民政部门管理的先后顺序归口代缴。
据了解,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不继续逐年缴费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为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各级人社、财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扶贫帮困对象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共享管理信息,以便更好地做好扶贫帮困对象参保缴费和补助资金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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