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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断续续地签订劳动合同多次,对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年限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2022-10-10 14:27 · 搜狐网 · 1125人阅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多年,但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有一茬没一茬的。用人单位今年高兴了就签订,明年没有想起来就不签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段支付二倍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多年,但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有一茬没一茬的。用人单位今年高兴了就签订,明年没有想起来就不签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段支付二倍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多年,但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有一茬没一茬的。用人单位今年高兴了就签订,明年没有想起来就不签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段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公司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曾某从事市场部销售工作,工资为每月1080元+绩效提成,工资于每月30或31日发放。甲方签名栏书写公司,但未加盖印章,填写时间为 2013 年3 月1 日;乙方签名栏曾某签字并捺印,填写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

2014年1月,公司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曾某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工资为每月1080元+绩效提成,工资于每月 30 日发放。甲方签名栏仅加盖公司印章,未书写签订日期;乙方签名栏曾某签字未捺印,填写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2014年的“4”有涂改痕迹。

2017年1月1日,公司与曾某签订《聘用合同书》,聘请曾某为重庆、贵州区域大区经理,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薪资结构为底薪4950元+工龄工资+提成+开店奖+业绩冠军奖,工龄工资计算方式为:在公司工作满1年,每月加工龄工资100元,工作满2年每月工龄工资 200元......但最高每月加工龄工资500元。甲方签名栏雷某(公司原销售总监,现离职)签字并捺印,加盖公司印章,填写日期为2017年1月1日;乙方签名栏曾某签字并捺印,填写日期为2017年1月1日。

2018年1月1日,公司与曾某签订《聘用合同书》,聘请曾某为贵州区域大区经理,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每月薪资结构为底薪5350元+工龄工资+提成十开店奖+业绩冠军奖。甲方签名栏雷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填写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乙方签名栏曾某签字并捺印,填写日期为 2018年1月1日。

2019年1月1日,公司与曾某签订《聘用合同书》,聘请曾某为贵州区域大区经理,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薪资结构为底薪5650元+社保+基础销量提成+增长销量提成+开店提成十年终奖。甲方签名栏雷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填写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乙方签名栏曾某签字并捺印,填写日期为 2019 年1月1日。

2021 年,公司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曾某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工资为每月1100元+绩效提成,工资于每月30日发放。甲方签名栏加盖公司印章,未书写签订日期;乙方签名栏曾某签字并捺印,未书写签订日期。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出具《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载明:兹证明曾某是我公司员工,在销售部门任销售经理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7-8万元。

2021年8月19日,公司张贴《通知》,证明:销售部曾某,从 2017 年至今,连续四年未达成业绩目标,已不能再适应销售部的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曾某进行工作调换,新岗位和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021年8月20日,曾某开始待岗。

2021年8月23 日,曾某向雷某发微信陈述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决定。同日,曾某、王某锋(公司出纳)、雷某在公司办公室对调岗一事进行沟通,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9月27日,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名单上没有曾某的名字,曾某询问王某凡(公司销售总监)未果。

2021年9月29日,公司与曾某在派出所民警组织下进行调解。当天,公司将曾某从员工宿舍搬离。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向曾某发放《告员工通知书》,通知曾某最迟于2021年11月1日到公司报到并正常上班,逾期将按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追究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

2021 年11 月1日,公司再次向曾某发放《告员工通知书》,通知曾某最迟于2021年11月3日到公司报到并正常上班,逾期将按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追究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

2021年9月6日,曾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两个时间段的双倍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曾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从合同签订情况来分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曾某主张了两个时间段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第一时间段为 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案中,2013年3月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未盖章,但甲方签字栏明确载明了公司的名字,也写明了签订日期为2013年3月1日;乙方签字栏曾某也签字并捺印,写明签订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因此该份《劳动合同》已生效。因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公司与曾某已经订立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故对曾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时间段为2014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案中,2014年1月的《劳动合同》曾某称签订日期 2014年的“4”是经过涂改的,是2013 年签订的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公司将其中一份涂改成了 2014 年。从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来看,2013年3月的《劳动合同》曾某书写签订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2014年1月的《劳动合同》曾某书写签订日期为2014年1月23日,如果是公司将2013年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其中一份进行涂改,那么日期应当是2013年3月18日,而与涂改前的2014年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1月23日非同一日,既然是同一日签订的两份合同,日期书写不一致也不符合常理,因此2014年的《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经与曾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曾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014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曾某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2015年1月1日已经视为公司与曾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某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曾某主张公司支付2014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曾某上诉: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即使2019年12月31日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不应得到支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也应当支付曾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公司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问题。曾某与公司在2013年、2014年分别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届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曾某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而对曾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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