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疫情居家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拒绝发放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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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疫情居家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拒绝发放薪资?

2022-12-08 14:04 ·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 649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8日,祁某进入巴测电气公司工作,担任研发工程师,由杜某管理其工作。巴测电气公司按16,000元/月标准支付祁某工资。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期间,因疫情原因祁某居家隔离,巴测电气公司按事假扣除祁某5天工资。2020年3月20日,杜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通知祁某不用去上班了,薪资结算到月底,祁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14日,祁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项诉请为“请求巴测电气公司支付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4日工资差额4,597.5元”,仲裁委未支持祁某该请求事项。祁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祁某该请求。巴测电气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1)沪01民终1041号

  二、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疫情居家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拒绝发放薪资?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本案中,祁某于2020年2月10日返回上海,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规定需居家隔离14天,故巴测电气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正常支付祁某居家隔离期间的工资,巴测电气公司将祁某居家隔离期间的5天作为事假扣除工资,缺乏依据,难以认同。

  四、案例评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本案中,祁某2020年2月10日返回上海,根据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必须居家隔离14天方能自由活动。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抗力,祁某从外地返回上海必须隔离亦是当地政府的强制规定,并非由于祁某个人原因造成。而且,在居家隔离期间,祁某也并非完全处于休息状态,其仍坚持线上办公,因此,巴测电气公司并没有理由因祁某居家隔离而扣除其5天的工资。

  新冠疫情给企业和劳动者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但是这更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之间互相理解、共同克服,企业不能以此为由拒发或少发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人社部出台的这一规章是在新冠疫情的大背景下缓解劳资矛盾、缓和劳动关系、保障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企业和劳动者都应遵守这一规定。目前国家对于新冠疫情的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和劳动者亦应该积极配合,企业不能以事假或病假为理由拒绝向劳动者发放薪资。这一案例对于疫情下规范企业相关行为、保障劳动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文评论仅代表编辑个人观点,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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