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配送员与配送中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百科 > 外卖配送员与配送中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配送员与配送中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2-12-08 14:21 ·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 525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于2018年2月28日到原告担任骑手,2019年9月16日凌晨1点55分因车祸受伤。2020年10月9日,被告向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眉东劳人仲案[2020]245号仲裁裁决: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9月16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2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配送中心认为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之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原告不对被告进行管理。

  2、配送中心每月转账给刘军银行账户的钱是结算的配送费,不是工资。

  3、《工作证明》、《务工证明》是原告受骗向刘军出具的,只是为刘军交通事故索赔所需,并非双方真正具有劳动关系。

  来源:(2020)川1402民初4831号,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二、争议焦点

  外卖配送员与配送中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登记信息载明其经营范围为提供餐饮、货物配送服务,被告担任骑手所从事的订单配送工作明显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关于双方是否存在管理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从被告提交的胡天赐系眉山市东坡区蓝衣旋风配送中心站长的截图,载明胡天赐在钉钉系统内发布5站排班表、员工旷工早退罚款信息、早会时间安排及迟到缺席的罚款标准等内容的截图,工资条截图与2019年1月、2月工资表显示其工资拨款底薪、提成金额、考勤合计、配送质量合计、老员工补贴等项目组成均能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结合原告的经营者邹生福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每月向被告银行转账的事实及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可以确定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所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综上可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四、案例评析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未作界定,更无认定标准,而现行规范性文件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网约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认定劳动关系皆以《通知》为依据,尽管多认为《通知》所规定的认定标准滞后于劳动用工灵活化的现状,但对其应否适用于“网约工”劳动争议则无疑问。然而,作为与《劳动法》配套的政策文件,对其作完整解读后即可发现,《通知》第1条所规定的只是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第4条则是作为例外规定对第1条的补充。

  本案虽然属于新业态用工问题,但由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法律规范空白,法官亦是根据此《通知》按照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在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在本案中,原告登记信息载明其经营范围为提供餐饮、货物配送服务,被告担任骑手所从事的订单配送工作明显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关于双方是否存在管理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从被告提交的胡天赐系眉山市东坡区蓝衣旋风配送中心站长的截图,载明胡天赐在钉钉系统内发布5站排班表、员工旷工早退罚款信息、早会时间安排及迟到缺席的罚款标准等内容的截图,工资条截图与2019年1月、2月工资表显示其工资拨款底薪、提成金额、考勤合计、配送质量合计、老员工补贴等项目组成均能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结合原告的经营者邹生福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每月向被告银行转账的事实及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可以确定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所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原告登记信息载明其经营范围为提供餐饮、货物配送服务,被告担任骑手所从事的订单配送工作明显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虽然被告没有与原告配送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以上情形的,法院仍然认定其具有劳动关系。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18268.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