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年终奖说不发就不发了?员工愤而起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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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年终奖说不发就不发了?员工愤而起诉,法院判了

2022-12-13 14:23 · 上海浦东法院 · 499人阅读

年终奖,是不少人开开心心去上班的动力。然而,辛苦工作大半年的李先生却被公司拒绝支付年终奖,理由是公司8月1日起停工停产,原先规定的奖金福利不再适用,为此李先生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诉称,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在册员工每年可享受年终奖,金额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故公司应支付自己8671元。

公司辩称,由于停工停产,9月起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奖发生在这之后,故仅需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劳动报酬即可。而且奖金本就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无需另行支付。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的额外奖励。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李先生作为在册员工,每年可享受年终奖,且双方均确认无需进行考核。根据本案情况,应对年终奖的不同阶段予以区分。1月至7月该公司正常运营,李先生亦在岗位正常工作,故公司应正常支付这期间的年终奖;8月至12月该公司已停工停产,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不再产生经营效益。从发放年终奖的本意出发,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效益情况,公司无需支付这期间的年终奖。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先生1月至7月的年终奖,共计5000余元。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蔡瑜表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手段,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一定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并不是公司想发就发、想扣就扣。年终奖通常由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制度”原则,员工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单位就不能无故克扣年终奖。同时,从年终奖的本意来看,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还要结合单位自身的经营效益,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也会综合以上因素进行判断,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线索提供丨民事审判庭

本文作者丨曹赟娴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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