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动的offer”背后,可能是天价违约金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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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动的offer”背后,可能是天价违约金的“陷阱”

2022-12-13 15:02 · 上海浦东法院 · 643人阅读

  就业未签劳动合同,

  离职被诉赔违约金30万

  2017年2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小郑进入某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的管理人员郁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郁某提供资金对小郑进行商品期货相关知识的培训,小郑接受培训后,工作内容主要负责交易操作,并取得每月固定分成1000元及相应提成。双方合作期限5年,期间,若小郑未经郁某同意连续两天不参加交易,则视为其单方终止合同,需向郁某支付培训费5000元和合同违约金30万元。

  2018年12月,小郑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保、提高基本工资等要求遭到拒绝,自2018年12月21日之后便未参加期货交易。郁某认为,小郑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由小郑赔偿培训费5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小郑辩称,自己与郁某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郁某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小郑通过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来获得收入,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己与公司之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该公司在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一系列责任。故小郑认为,《合作协议书》是无效协议,郁某的诉请并无依据。

  “天价违约金”确属过高,

  酌情调整为1000元

  ■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首先应该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尽管该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就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原告郁某提供资金、办公场所等,被告小郑提供用于合作的是自己的劳动技能及能力,并以此获取收入,故该协议的实质是劳务合同。现双方实际上后续也并未履行合同,故郁某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郁某据该合同条款要求小郑支付30万元违约金,该金额与小郑就合同所得之报酬相比,确属过高,远超小郑劳动所得的支付能力。“天价违约金”显然是该公司利用了优势地位给刚踏上社会、缺乏经验的小郑加上一道沉重的经济枷锁,限制了小郑自主另行择业的权利,应予调整。至于培训费损失,郁某并未就该损失进行举证,遂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解除,小郑偿付郁某违约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的签订,关乎每一个职场人的利益,尤其是刚刚进入职场的新人,面对再令人心动的offer,也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审查合同中的条款。遇到有用人单位利用其缔约优势,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约定“天价违约金”的情况时,劳动者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陆家嘴法庭

  本文作者:曹赟娴

  责任编辑: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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