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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看病后返回家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022-12-15 11:24 · 工伤法律人 · 879人阅读

  案情简介

  刘某在某公司担任保安。2020年7月24日上午11:38,刘某因身体不适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公司请假至市某三甲医院看病。病历载明:刘某主诉“胸痛3天”;医院初步诊断“胸痛”。诊治结束后,刘某于18:00左右返回家中休息。当晚22:00左右,刘某妻子发现其症状异样,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刘某于当晚23:38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描述为心脏性猝死。后刘某妻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刘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件结论

  经调查核实,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评析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刘某于上午11:38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至医院看病,其后经医生诊治出具诊断意见,刘某离开医院回家,当天请假看病过程至此终结。刘某回家后,当晚22点左右出现晕厥无知觉情形,再至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在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同时,本案中刘某家属亦无证据证明刘某心脏性猝死是其当天下午到医院所诊治病情的直接发展,在缺乏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示证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采信无依据的关联性推测。故刘某死亡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启示与思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考虑的是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疾病”范畴。

  伴随保障职能的扩大,要做到工伤保险的可持续性,就需要在工伤认定的实践中既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又考虑现阶段国情特点并兼顾职工个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于“视同工伤”的认定进行严格把握,把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性、死亡实时性或抢救连贯性等在内作为判断的重要因素,不但是工伤认定需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通过限制认定扩大化,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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