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解雇通知书上公章是员工自行加盖,法院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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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解雇通知书上公章是员工自行加盖,法院信吗?

2022-12-19 09:41 · 劳动法同学会 · 1591人阅读

【司法观点】

员工提交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对该通知书中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称员工作为人事部经理,其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接触到公章的便利条件。员工作为人事经理,其直属上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法定代表人都不知道员工被辞退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员工被辞退是不属实的,而一个正常被辞退的员工收到老板微信的正常反应肯定会说明被辞退的事实,而员工连微信都不敢回,与常理不符,在综合员工频繁起诉其曾工作过的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职业碰瓷的行为特征,其所谓的辞退书大概率是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所加盖,并不能证明员工被公司辞退的事实。

员工作为人事经理,其有接触使用公章的便利条件,且根据员工近年来多次与其任职的公司产生劳资纠纷,不能排除系员工自行加盖公章的可能。员工未能证明其系被公司违法辞退,且员工的长期以来的表现更符合职业碰瓷特征,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羊某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公司提交的企业微信记录显示:2020年6月17日8:49问羊某“你和张某的合同什么时候给我”,用于证明X公司深圳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曾将劳动合同交给羊某,羊某出于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至2018年期间,羊某与深圳市BL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SM制品厂(羊某任管理部主管)、深圳市XL家具有限公司(羊某任人力资源经理)、深圳TSZY服饰有限公司(羊某任人力资源经理)四个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在该案件中羊某均请求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羊某妻子李某在羊某的介绍下于2020年3月2日入职X公司,之后亦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中亦包含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羊某提出X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0元等诉求。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人事经理作为一类特殊岗位的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知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对用人单位苛以的严重不利后果。羊某作为人事经理,是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负责人,而微信记录内容显示,X公司曾要求羊某提交合同,但羊某未予办理。同时,从羊某与其他公司的相关案件也可以看出,羊某存在长期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恶意,故对于羊某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羊某主张其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司单方辞退,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X公司主张羊某系主动辞职。

羊某提交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显示:“自您于2019年5月29日入职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根据您近段时间的工作表现,与我司的岗位要求不相符合,为不耽误您个人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我司决定从2020年7月7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请您于2020年7月7日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6日,落款处加盖X公司公章。X公司对该通知书中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称羊某作为人事部经理,其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接触到公章的便利条件。从2020年7月9日法人因未见到羊某正常上班而问羊某怎么回事,羊某作为人事经理,其直属上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法定代表人都不知道羊某被辞退的事实,也可以证明羊某被辞退是不属实的,而一个正常被辞退的员工收到老板微信的正常反应肯定会说明被辞退的事实,而羊某连微信都不敢回,与常理不符,在综合羊某频繁起诉其曾工作过的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职业碰瓷的行为特征,其所谓的辞退书大概率是羊某利用职务之便利所加盖,并不能证明羊某被公司辞退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该通知书中载明的“自您于2019年5月29日入职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与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微信中询问羊某何时正常上班、全职、正式的意思表示不符。且根据前述查明的郭某通过微信问羊某“羊经理,发生什么事情了吗?”及2020年7月9日18:55通过微信问羊某妻子“CY,羊经理电话没有接,信息也没有回。这几天我出差,出差前还让我帮他签一个买房的资料证明。家里没有发生什么特别的事情吧,你帮我关注一下。谢谢。见到羊经理让她打电话给我一下。”,羊某及李某均未予回复,不符合常理。再者,羊某作为人事经理,其有接触使用公章的便利条件,且根据前述查明羊某近年来多次与其任职的公司产生劳资纠纷,不能排除系羊某自行加盖公章的可能。综上,羊某未能证明其系被X公司违法辞退,且羊某的长期以来的表现更符合职业碰瓷特征,羊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因X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X公司需向羊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

羊某上诉请求为改判X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撤销一审判决书内的“职业碰瓷”等相关用词等。

二审法院认为,羊启明作为人事经理,是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负责人,X公司曾要求羊启明提交合同,但羊启明未予办理,系其自身失职,其现又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系以自身失职谋取自身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X公司曾解除与羊某的劳动合同,羊某要求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X公司因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认可,X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羊启明要求撤销原审“职业碰瓷”的用语,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5629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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