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派人护理工伤员工,应按什么标准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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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派人护理工伤员工,应按什么标准付护理费?

2022-12-19 09:54 · 劳动法同学会 · 647人阅读

【司法观点】

根据医疗机构的出院记录和出院诊断证明书,工伤员工住院期间需留陪护一人,公司未派人护理,应参照东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王某支付护理费,计算为4900元(100元/天×49天)。

【基本案情】

王某,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于2020年5月入职东莞市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任纸卡板员工,入职时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9月3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因第三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王某于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在东莞市沙田医院住院治疗49天,被诊断为右侧枕骨骨折等,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8周,并载明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后王某于2020年12月14日进行复诊。住院期间及复诊共产生医疗费59808.1元。

2021年3月1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的事故损害属于工伤。2021年3月29日,王某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王某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2021年10月26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沙田庭案字[2021]17号不受理通知书,以王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不受理其申请,王某遂提起诉讼。

诉讼中,X公司提交2020年10月6日转账记录、王某2020年5月至8月的工资明细表及上述月份的工资确认表为证,主张王某在上述期间的工资分别为726元、2862元、4050元和4121元。王某对转账记录和工资确认表予以确认,对工资明细表不予确认,认为工资明细表无王某签名,转账记录未备注款项用途,工资确认表则没有记载工资数额及构成的内容,仅有王某签名,故不能证明X公司所述为王某的真实工资情况。王某主张其每月工资6000元,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王某就其事故损害在本院审理的(2021)粤1972民初1172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获得保险公司赔付129678.89元。其中,该案核定的医疗费为62835.08元(急诊费3026.98元+住院费59715.4元+复查费92.7元),由保险公司赔偿44941.05元。此外,王某在该案中提交了X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为证,该证明记载王某受伤前每月工资为4600元,但本院在该案中未予采纳,而是参照2020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以上事实,有不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费票据、误工证明、(2021)粤1972民初11729号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工资明细表、工资确认表及法院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的受伤属于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王某可以要求X公司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虽然王某的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该法律关系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调整的部门法不同,因此,不能免除X公司对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护理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出院记录和出院诊断证明书,王某住院期间需留陪护一人,X公司未派人护理,应参照东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王某支付护理费,计算为4900元(100元/天×49天)。

【案例索引】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1972民初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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