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
【案情摘要】
周某,女,生于1971年7月,自1991年参加工作,于2017年4月入职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20年4月签订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5月,食品公司向周某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一份,注明鉴于周某将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终止。周某认为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经济赔偿,食品公司辩称周某已达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合法终止。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4月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食品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典型案例。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关系自然消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属于法定条件,除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六项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再行约定其他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提前消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协商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当然,即便出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也不必然解除,只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同意,劳动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而终止与解除不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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