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劳动关系能否要求赔偿?法官:雇佣关系也要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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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关系能否要求赔偿?法官:雇佣关系也要依法赔偿!

2022-12-21 10:50 · 灵武法院 · 536人阅读

近日,灵武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纠纷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双方并无劳动关系,只存在雇佣关系,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方面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法官表示:雇佣关系也要依法赔偿!

案情简介

2022328日,原告方某被雇佣到被告某公司从事掺肥工作。44日,原告在工作中摔倒致左腿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系左外踝骨折,之后原告多次前往医院就诊治疗。826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920日,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也以此为由拒绝原告要求的一切赔偿。而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3.9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虽然双方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收入损失费等费用。

庭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各退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1220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各类赔偿费用共计6万元,原告也表示就案涉纠纷不再追究被告任何法律责任,双方矛盾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赔偿责任概念和性质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同

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赔偿范围和标准的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是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起诉的,因此赔偿范围和标准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来执行,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还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以举证责任倒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为主,以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为辅;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后,按照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三)发生争议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有别

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方法来进行实体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来进行实体处理。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适用工伤保险赔付。

(四)发生争议后所使用的处理程序有别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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