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遇上用工单位注销,该由谁承担责任?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百科 > 当工伤遇上用工单位注销,该由谁承担责任?

当工伤遇上用工单位注销,该由谁承担责任?

2022-12-21 11:07 · 泰宁法院 · 764人阅读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朱某在2020年6月8日在彩钢厂工作期间受伤,2021年7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彩钢厂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彩钢厂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彩钢厂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王某某应依法承担朱某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判决王某某赔偿朱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9万余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19389.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