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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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3个问题

2023-01-01 09:54 · 柯维大讲堂 · 838人阅读

建筑工人认定工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3个问题

1.确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用工主体责任非法律规定的概念,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概念,至今内涵及外延尚不是特别清晰,但在工伤认定领域,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则是工伤认定的一个必要前提。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究竟是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还是由法院认定,至今全国司法系统并无统一的权威观点。

但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本应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负责,此举可以避免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以用工主体不明确中止工伤认定,进而将劳动者引入漫长的诉讼程序,而且认定用工主体责任确实也是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自身的职权。

2.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中止工伤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中,常见工伤行政中止工伤认定,让劳动者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在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中,法院认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如果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时,《中止通知》具有可诉性,且该指导性案例最终也撤销了《中止通知》。

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经常以用工主体不明确中止工伤认定,并引导劳动者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其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由谁承担,而当法院不再受理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时,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行为将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并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劳动者可以起诉撤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行为。

3.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在工地受伤,工伤与人赔可以选择吗?

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因目前没有规定限制工地受工伤人员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那么其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在工地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其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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