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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客户欠款,业务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2023-01-04 11:08 · 源汇区法院 · 999人阅读

  近日

  源汇区法院审结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

  客户拖欠货款

  销售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

  不但起诉客户偿还货款

  还起诉本公司业务员

  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事你怎么看?

  案情回顾

  漯河市甲销售公司多次向乙公司供应货物,价值共计254954.9元,甲销售公司均开具了发票。2021年3月,甲销售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对账清单一份,载明截止2021年2月28日,乙公司欠款149651.55元,该公司加盖其财务印章,采购人署名。

  小张为漯河市甲公司的业务员,2022年1月,甲公司出具《业务确认协议》一份,约定小张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15家客户负责全权回收拖欠的货款并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

  因乙公司长期拖欠下余货款,遂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业务员小张起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9651.55元及利息;判令业务员小张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149651.55元的事实,有随货通行单、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甲公司诉请被告小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小张,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有电话录音显示,甲公司要求“所有人都签了”《业务确认协议》,是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而非设定担保,签署该协议并非小张主动所为,因此,签字不能认定小张具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原告甲公司诉请被告小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149651.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清偿之日;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企业出于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考虑,要求员工负责回收货款等事宜本无不当,但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的这种工作责任应有一定限度,权责相当。在已尽到注意义务后,员工履职产生的相关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最终应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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