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受到暴力伤害都能认定工伤吗?
案情简介
薛某为无锡某环卫所员工,2021年4月15日,薛某与同事李某在工作时发生纠纷被打受伤。2021年5月31日,薛某以其在工作中被打伤为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核实:薛某与李某同为环卫所员工,分别担任不同路段保洁班长。2021年4月15日,李某因认为薛某散布了对其不利的言论,打电话质问薛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李某赶到薛某保洁地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薛某受伤。经医院诊断,薛某为“头部损伤,多处挫伤,眼眶骨折”。2021年5月20日,薛某与李某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殴打……李某一次性向薛某支付赔偿金,就此事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薛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案件结论
2021年7月23日,某区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薛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两审,最终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薛某受到暴力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无争议,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其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
本案中,薛某与李某发生口角致相互发生扭打,薛某受伤,派出所调解协议载有“因工作琐事”导致字样。对照两人实际工作,无论是保洁工作的岗位、负责的路段还是工作内容均各自独立,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上没有交集,也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概而言之,两人工作职责并无交集。调解协议中载明的“工作琐事”对应的是李某认为薛某散布了对其不利的言论。薛某在本次纠纷中的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联,故不认定为工伤。
启示与思考
与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在一般的认知上,相比事故伤害也更为复杂和不易辨别。
通俗来讲,一旦出现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除了要看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这个暴力伤害与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之所以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正确,除了办案机构周全的调查和准确的法律适用外,用人单位对职工岗位职责的清晰规定对案件定性也起到了证据支持作用。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具备规范的规章制度,无论对日常用工管理,还是减少争议纠纷都有助益;对职工来讲,注重与同事间的交往和沟通方式,遇事多一份理智,必要时多寻求企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帮助,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都是更为有益的选择。简单诉诸暴力,不但无助矛盾解决,反而有引发更大不利后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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